(试 行)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签署的《关于共同重点建设南京大学的协议》,学校制订了《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规划(1999-2001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全面落实《规划》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关项目的立项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大学实施“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重点建设项目,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我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的重要指示、党中央“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等教育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学校在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对该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985工程”项目),系指我校利用教育部和江苏省投入的共同重点建设南京大学的专项资金、列入《规划》进行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
根据《规划》,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项目分为以下六大类:
1、 队伍建设;2、学科建设;3、提高学生综合素质;4、基础设施改造;5、改善教学条件;6、体制改革。 以上六类项目各自可包含若干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还可进一步分解。
第三条 “985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使学校在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得到长足的进展,以形成特色,提高办学整体水平和综合效益,全面实现学校“985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985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审核、批准、评估、检查等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规划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有关规划的建设与发展项目的立项、拨款、考核以及各大项目之间的重大协调等工作,指导学校“985工程”的建设,并负责对整个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机构: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规划领导小组关于“985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意见及承担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学校财务、设备、房地产、审计等职能部门视情况设立必要的专职机构或人员,做好与“重点建设”有关的各项工作。上述职能部门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文件,经必要的程序批准后颁布实行。
第七条 第一章第二条所列六类项目,按其类型由学校分管领导主管,对学校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并任命所辖各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领导小组,以保证各项目的建设进度与质量。
第八条 各院系也相应设立规划领导小组,并报学校规划领导小组备案,其人员组成为院(系)负责人、相关学科带头人等。院系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关于“985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意见及统筹与协调院系各类项目尤其是学科群建设的立项申请、日常管理及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985工程”各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负责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含院、系),提出项目建设规划及所辖项目申请书,组织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申报,学校对其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答辩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再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实施。各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及基建工程,应组织实施单位进行招标竞争。
第十一条 “985工程”项目的实施,遵循严格、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负责提出年度实施方案;
(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年度实施方案;
(三)各大类项目分管校领导组织审议年度实施方案;
(四)学校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年度实施方案;
(五)执行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经费分期投入,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视建设效果进行动态管理,经校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中止或启动新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如需变更,必须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变更项目在专项经费范围内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超出专项经费范围的变更项目,需经学校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对于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将冻结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四条 “985工程”项目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是“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改善教学条件”等项目的重要内容,为此,学校设立“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审核专家小组,负责统筹仪器设备购置过程中的论证、审核、招标、验收、咨询等各项工作,同时强调:
(一)“985工程”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优先考虑学科建设、教学等方面公用、共享、急需且论证充分、管理落实的仪器设备,对于特大型仪器设备应组织专门论证。
(二)“985工程”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任务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并按照南京大学“985工程”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有关验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985工程”项目所购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学校,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转、功能开发和维修等一系列工作,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评估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对“985工程”项目实行定期检查。每年年底,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在建的“985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全面评估各项目的建设情况,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必要时对项目的阶段目标、资金投入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领导小组应提交完成项目情况的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由学校规划领导小组委派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建设水平及取得的成果,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若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完成时间,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正常验收,学校领导小组将决定是否推迟或暂停对该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项目的资助,以确保在建项目的实施。对确认不能完成的在建项目,学校规划领导小组将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所造成的损失,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制订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项目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日常事务工作则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项目应安排人员专门从事项目的日常工作,如文件收发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联络等。
第廿一条 所有有关财务、审计、设备、基建、房屋修缮等的审核、建帐等事宜分别由相应的校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制定必要的管理条例后颁布实施。工作人员要坚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依法办事,加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做好为基层服务的工作。
第廿二条 学校各级职能部门及项目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应接受并主动配合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理工作,以保证“985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三条 本条例经学校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始试行。
第廿四条 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对“985工程”的规定和文件,对本条例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廿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规划领导小组。
1999/10/9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