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必须健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按照因素法确定并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七条 项目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其他渠道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立项。
第八条 项目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参照评审意见,财政部审批并下达预算。
第九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分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运行维护费、修缮费、工程管理费等。 人员经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专项用于奖励优秀的人员经费支出和项目学校为引进人才发生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等非经常性支出,但不得用于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 工程管理费指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在实施工程管理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
(二)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指与“985工程”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财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项目学校上报决算时须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应努力确保“985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的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的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后续拨款。在对项目学校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其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对成绩显著、效益突出的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学校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